问题 | 公司股东变更后原股东承担债务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公司进行股东变更后,原股东通常需在其出资的范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
通常来讲,公司会凭借自身全部的资产去对外承担债务,而股东仅仅是以其投入的出资额为界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 然而,要是出现股东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等这类情况时,原股东就得在未出资或者抽逃资金的那个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 举例来说,有股东甲,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出资100万,可实际上只出资了80万,之后把股权转让给了乙,此时公司负债50万。 在这样的情形下,公司首先应该用自身的资产来偿还50万的债务。 倘若公司的资产不够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甲在其未出资的20万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 总而言之,原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债务,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必须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准确的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公司,小朱应出资100万。但小朱实际出资80万后就不再出资,后小朱将股权转让给了小丽。之后公司负债150万,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小静要求小朱在未出资的20万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小丽认为与小朱无关,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公司应以自身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小朱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在将股权转让后,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小静要求小朱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是合理的。 3、小丽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原股东未完全出资就转让股权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补充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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