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变更后公司倒闭债务谁来承担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股东变更后公司遭遇倒闭,关于债务承担的情况通常是这样的:
首先,当公司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且清算完成后,公司的债务将以其全部资产为界限来进行清偿。 这意味着公司会将其所有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用于偿还债务。 而在此过程中,股东仅需以他们当初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超出出资额的部分则无需承担。 其次,倘若在股东变更的过程中,出现了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等情况,那么变更后的股东就有可能需要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要求后续的股东在进行变更时,必须要对公司的出资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不存在上述问题,以避免自身承担不必要的债务风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内主张自己的债权,那么就可能会导致债权丧失胜诉权,从而无法得到有效的清偿。 所以,债权人应当及时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债务情况,在法定期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总之,股东变更本身并不会影响公司债务的承担主体,但是变更后的股东可能会因为某些特定的情况,而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必须依据具体的法律事实和证据来确定债务的承担方式,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公司经营不善面临倒闭。在股东变更为小丽和小静后公司清算。债权人称股东变更后的小丽和小静应对债务负责,小丽和小静称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按规定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公司经过合法清算,股东只需在认缴出资额限度内承担责任,若小丽和小静已履行出资义务,无需额外承担债务。 2、若在股东变更中有未依法出资或抽逃出资情况,小丽和小静可能需在未出资或抽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审查变更时的出资情况。 3、若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主张债权,会丧失胜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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