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阶段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代位权时,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第一,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负之债务必须是有效且已经届满的;
换言之,该债项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已经到达了应当履行的期限。 第二,债务人未能积极地行使其已经到期的债权,从而对债权人构成实质性的损害。 这里所谓的“怠于行使”,通常是指债务人没有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所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性质的到期债权。 第三,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个人所有的权利,例如基于扶养、抚养、赡养以及继承等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均不得进行代位行使。 最后,债权人须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断后,确认符合以上所述的全部条件。 唯有在完全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在执行程序中顺利地行使代位权。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