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程序中可否行使代位权的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是否可行使代位权之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做出了明文规定。
依据我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三十五条内容,当债务人为其享有的债权或与其相关联的从权利而怠于行使时,此种行为可能导致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无法如期获得清偿,此时债权人便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自身名义代替债务人行驶其对债权相对人的相关权益,唯独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这部分权力则不在适用范围之内。 具体来讲,在推动执行程序之际,如果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条件,即可认为是存在代位权的可能,即: (1)债权人首先必须拥有对债务人的合法债权; (2)债务人主观上确实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生效的债权必须已经处于应收账款状态; (4)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并非专属其个人所有,并且对债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失; (5)债权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行使代位权。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执行程序中行使代位权仍然需要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以及证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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