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行使债权是以谁为主体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被允许选用别人职权或权限者,被称为“代理人”;
在法律法规中的定义就是,当原本应该行事者未能及时行使他在第三方那里所拥有的权益或权力,从而导致对他人的权益产生了侵害,这时,为了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有人就有权以自我名义代表原应行使之人的权益,这种行为便称之为代位权。 比如,有个叫A的人欠了另一个人B一笔债款,且这个期限已经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偿还; 另外,C又欠了A一部分财产,同样期限已过但A并没有向C追讨。 在这样的情况下,B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C提出要求,那么B就可以理解为是享有并有权行使该项权威的主体。 然而在此需要提醒的是,除非代位权的行使能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否则将无法被接受: 首先,债务人A对第三人C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该项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 再者,该项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A本身的; 最后,必须证明债务人A确实存在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情况,并且这一行为对债权人B造成了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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