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公证范围有哪些规定和条件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众多的强制执行公证所涵盖的范围内,详细列举如下:
通常涉及到借款合同、借用合同以及没有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还涵盖了关于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类借据及欠单; 此外,包含了还款(物)协议,以及以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和赔偿(补充)金为主要内容的协议等等。 申请该服务所需满足的条件包括,债权文书必须具备给付货币、物品以及有价证券的实质性内容; 且债权债务关系需得十分明确,同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债权文书中所涉及的相关给付内容也应毫无疑虑; 此外,债权文书中须注明如债务人出现不履行或部分履行义务的情况时,其本人愿意接受并遵循法律框架下的强制执行承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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