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欠债人还不起怎么办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借款方确实无法承担其所负债务,在此情况下,首当其冲的便是需要判定借款方是暂时性的无助还是持久性的无助的。
如果借款方只是暂时性的无助,那么债权人可以与其深入商讨应对策略并共同拟定还款计划,同时给予借款方适当的宽恕缓期。 依据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债务人对于同一个债权人而言,如果负担的多种债务属于同类性质,且由于不能履行所有债务而造成支付不能的境况,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应该由债务人在还款时自行明确他要履行何种债务。 如果债务人未能做出明确指示,则应遵循法律的优先次序:首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其次履行那些对债权人来说没有抵押品或提供尽可能少的抵押品的债务; 再次履行普惠性更差、债务人负担更为沉重的债务; 最后如果各种债务的普惠程度相等,则应优先履行对债权人抵押品最有限的债务; 若各负担程度相同,应该按照债务到期情况的先后顺序进行履行; 若是到期日期相同,便应按照债务的比例来履行。 审核完毕后发现,如果借款方确已失去了持续偿还债务的能力,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归还债务,这可能导致他们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但是,如果债务的产生过程中涉及到诈骗、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债权人依旧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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