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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失踪保证期间起算点怎么确定
分类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未能就主债务履行期限达成确切协议或该期限表现为模糊状态时,保证期间将自债权人开始催促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宽限期结束之时起计算。
因此,若债务人宣告失踪,保证期间的起点应界定于债权人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这一时刻。
假如债权人并未向债务人提出明确履行期限的要求,则保证期间准确的开始日期可能需根据具体情况以及相关司法法规进行厘定。
倘若债权人已启动司法诉讼程序,宣布债务人失踪,在此种情景下,保证期间的起始时间便有可能依据宣告失踪的案件审理流程及相关法律条文予以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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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1 23:4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