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几年无效了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鉴于借款合同之时效期为三年,除依法另有规定外,意即若合约中享有权利者自其知悉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侵害及债务人利益逾越三年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其权利之保障。
然而,倘若从权益受侵害之时起已跨越二十年,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人民法院一般将不再予以保护,除非权利人提出延长申请。 因此,借款合同的无效并非因时间推移而自然产生。 若合同存在无效之情形,例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等,该合同可被宣布无效。 然而,若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应当知晓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超过三年仍未提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可能不再支持其无效主张。 若超过二十年,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或权利人提出延长申请,法院一般将不再予以保护。 总而言之,借款合同的无效并非取决于时间因素,而是由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及其诉讼时效决定。 若合同无效的情形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被主张,那么可能无法通过法院宣告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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