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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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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研究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授权经营的区别

依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从法律关系上看,企业在国企改制中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以相应价值的股权为代价的,它应当是企业的完整的法人财产,与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有着明显的不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5月31日发布的《对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规定,对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国家入股的,股份制企业对入股的土地享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样的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具有有偿性,类似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可参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   另外,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作为评估价值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即只有国家作为股东才能取得。而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甚至可以是个人,由此看出,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性质类似于划拨土地使用权。

而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其依法转让应当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其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文件)指出:“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可以看出,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无须缴纳出让金,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缴出让金。

最后,根据《土地登记办法》三十九条规定:“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可以看出,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无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而从《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看到,作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当事人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二、案例分析

能否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土地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都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这里主要讨论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问题。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实际上是将土地使用权以货币估价投入到企业中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主体是否发生变化,来判断这种出资方式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还是土地使用权出租。

对于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进行转让、抵押等,其作价出资没有法律障碍。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价出资,应当进一步分析。根据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无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但是,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权人都不能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如果符合一定条件,经依法批准后,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前提条件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一同转让、出租和抵押。尽管这种情况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被动式”地跟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流转而流转,但这仍然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提供了合法途径。

综上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不是企业的财产,企业无权对其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处分,所以企业不能单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但是企业可通过以其所有的在划拨土地上建筑的厂房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作价出资,来促使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动作价出资。这种被动式流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是国家先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再进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成为新企业的股东。二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或以转让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成为新企业的股东。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相关词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landuser)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

  • 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

  • 土地价格

    土地价格是土地经济作用的反映,是土地权利和预期收益的购买价格,即地租的资本化。我国的地价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为前提,一次性支付的多年地租的现值总和,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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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0: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