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过还款日期会被仲裁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欠款追讨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因欠款导致无法偿付而与对方进行协调时,可考虑约定分期支付款项。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债务理应得到清偿。 然而,倘若在特定时间内由于经济困难等原因未能及时偿还,在征得债权人的赞同或经过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之后,债务人便可选择分期偿还债务。 对于那些有偿债能却故意拖欠不还的人,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对其做出强制性偿还的判决。 据此可知,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债务人,偿还债务乃天职所在。 实践中,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通常会出现两种不同情况: 一种为短期临时性的经济困扰引起的暂无偿债能力,此时,可由债务人将债务分为几个阶段逐步偿还。 另一种则是长期无法偿债的状况,此种情形下,仅能尝试用债务人所有的現有財產來進行清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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