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的职责 1、按照省级测绘主管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下达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2、在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及年检工作中,承担有关测绘标准实施监督、质量管理评价及产品质量检测、检验。 3、受用户的委托,承担测绘项目合同的技术咨询及产品质量检验、验收。 4、按照授权范围,承担有关科研项目及新产品的质量鉴定、检测、检验。 5、承担测绘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6、向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定期报送测绘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二、建立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的必要性 首先,建立房产测绘成果鉴定认证机构是由其与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密不可分的关系决定的。房产测绘是房屋产权产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屋产权产籍资料的主要来源是精确的房产测绘。房产测绘是基础,产籍管理是手段,产权管理是目的。房产权属登记测绘和房屋面积管理始终是政府进行产权产籍管理的一个核心内容。它担负着对房屋基本状况的调查和对房屋权界数量进行核定的职能,对权属登记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图件,是权属登记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房产测绘工作由7个部分组成: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可以看出,房产测绘是与产权产籍管理紧密相连的,是房屋产权产籍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建立房产测绘成果鉴定认证机构可以使房产测绘与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很好地衔接。 其次,建立房产测绘成果鉴定认证机构是由房产测绘工作的专业性决定的。房产测绘成果作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要求房产测绘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技能,熟练掌握房产测绘仪器的使用、房屋面积的测算依据和方法。房产测绘市场化后,不同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会因为技术水平和测算方法不同而不同。这就要求有一个房产成果鉴定认证机构,加强对房产测绘行为的宏观管理,统一房产测绘工作的技术和标准,确保房产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维护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权威。 再次,建立房产测绘成果鉴定认证机构是由房产测绘成果的社会实践性决定的。房产测绘成果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即社会实践性较强,它一经审定,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就具有法律效力,它和广大人民群众及开发商的切身利益直接联系。由于测绘机构的不完全市场化,房产测绘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测绘市场不均衡的发展也进一步使一些测绘机构在竞争中常常采取一些违规做法。有时为争取业务,房产测绘机构不惜与开发商相互勾结,在面积计算时弄虚作假,损害广大购房者利益,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纠纷大量出现。这就要求有一个权威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对房产测绘机构实施统一审定,统一监督,避免出现因房产测绘成果不准确而损害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建立房产测绘成果鉴定认证机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规定,房地产权属机构登记发证制度是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房屋面积是法定面积,直接关系着产权人的权益,因此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发放权属证书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房地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工作。要防止政出多门,对未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授权,擅自从事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工作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对其中已经给房地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联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房地产测量及房产面积计算管理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赋予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另外,原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面积管理的部门职能分工,即“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面积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查处商品房面积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对商品房面积测量机构的资质提出初审意见。”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于房产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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