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在前保全在后哪个优先执行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特定情形下,通常是抵押权优先得以执行,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一、抵押权的性质决定其优先性 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有着明确的设立目的。 当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抵押权能保障债权人就抵押物优先获得清偿。 这一权利的产生,源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同时还需遵循法定的登记程序。 通过这种法定程序,使得抵押权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和公示性,从而确保债权人在众多债权中处于相对优先的地位。 二、保全措施性质使其不具优先受偿权 财产保全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主要是为了避免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从而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它并不赋予申请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当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和保全措施时,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抵押权实现后,剩余的财产部分才会用于清偿其他债权或者执行保全裁定所涉及的债权。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以自己房屋作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后小胡因与小朱有经济纠纷,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债务到期小朱未还款,小李主张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小胡认为自己保全在先应优先受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抵押权性质看,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经签订抵押合同和法定登记程序设立,具有更强法律效力和公示性。当小朱未按约定还款,小李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获得清偿。 2、财产保全是临时性措施,不赋予小胡优先受偿权。依据相关规定,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和保全措施时,抵押权人小李享有优先受偿权,剩余财产才用于清偿小胡相关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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