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贷可以公证成夫妻一方债务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贷公证为夫妻一方债务的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证的效力 公证是一种具有权威性的证明方式,它能够对夫妻双方关于房贷承担的相关约定进行有效证实,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 夫妻双方需要先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在协议中清晰、明确地约定房贷由其中一方来承担,然后再前往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通过这样的程序,能让这份约定具备更强的法律效力,为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二、对内效力 在夫妻二人之间,经过公证后的这份约定是完全有效的。 也就是说,按照约定内容,承担房贷的那一方就有义务按照贷款合同的要求,按时、足额地履行还款义务。 而另一方在夫妻内部关系中,无需为这笔房贷承担还款责任。 三、对外效力 对于银行等债权人来说,若房贷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通常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即便夫妻双方已经通过公证约定房贷为一方债务,但如果银行并不知晓该约定,那么夫妻双方仍然需要对银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不过,在偿还完债务之后,夫妻之间可以依据公证约定,在内部进行追偿,即由实际应当承担债务的一方将另一方代偿的款项归还。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是夫妻,婚后贷款买房。二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房贷由小朱承担,并进行了公证。后小朱未按时还款,银行要求夫妻共同还款,小李认为有公证自己不应还款,双方与银行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公证效力看,小朱和小李的公证约定在夫妻内部是有效的,能证实双方关于房贷承担的约定,为内部纠纷提供证据支持。 2、对内效力上,按照约定小李在夫妻内部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在夫妻财产分割等内部事务中可依公证执行。 3、对外效力方面,房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银行不知该约定时,夫妻需对银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偿还后小李可依约定向小朱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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