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婚姻可以偿还债务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事实婚姻中债务偿还问题,需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一、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在这种事实婚姻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 这些债务是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所以需要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二、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种情况仅属于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对于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若债务是在共同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共同债务,若债务是一方个人所欠,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于1993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登记结婚。后因购买家具欠款,现债权人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小朱认为自己不应担责。另外,小胡和小丽1995年开始同居,期间小丽私自借款消费,债权人找小胡还钱,小胡拒绝。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李1993年开始同居,符合1994年2月1日之前事实婚姻认定条件,其效力等同于合法登记婚姻关系。购买家具是为家庭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 2、小胡和小丽1995年开始同居,属于同居关系。小丽私自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此债务属于一方个人所欠,并非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共同债务,所以应由小丽自行偿还,小胡无需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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