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一方欠债另一方要分债务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案件的范畴内,对于一方所欠的债务,究竟是否应由另一方来分担,这得依据具体的情形去进行判定。
首先,倘若此债务是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去承担的,并且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像日常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开支所背负的债务,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此一来,另一方就有义务去分担这部分债务。 其次,要是该债务是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去承担的,但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比如用于一些高额的投资或者奢侈消费等。 并且,债权人无法证明此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亦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那么这种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就无需去分担该债务。 总之,要确切地判断在离婚的时候,一方的债务另一方是否需要分担,最为关键的就在于该债务是否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等方面而背负的。 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才能准确地界定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分担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小朱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欠了债,小胡作为债权人要求小李分担。小朱称债务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小李则表示并不清楚该债务用途,认为若不是用于家庭不应分担,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朱能证明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如衣食住行等,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小李有分担义务。 2、若小朱不能证明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求,且小胡无法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此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李无需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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