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负债人离婚可以对配偶追责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通常来讲,负债的人在离婚时,是不能直接让配偶来承担责任的。
2.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没有特别明确地约定为个人债务,一般都被看作是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意味着配偶也有连带清偿的义务。 比如说,夫妻双方一起为家庭的日常开销、孩子的教育费用、家庭的重大支出等所背负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不能推脱责任。 3.不过呢,当夫妻离婚时,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约定某笔债务由负债的一方来承担,并且这个约定让债权人知晓并且同意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配偶就不用再对这笔债务负责了,只需要按照约定的范围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4.另外,如果是负债的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去借款,而这笔借款的金额远远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并且债权人没有办法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才借的,那么这样的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也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5.总之,到底能不能让配偶承担责任,要依据具体的债务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准确的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是夫妻。小朱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数额远超家庭日常所需。小胡是债权人,他认为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李承担责任。小李觉得此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不应承担,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此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非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根据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李无需承担。 2、小胡若无法证明此债务与夫妻共同事务有关,就不能要求小李承担责任,而应只由小朱负责偿还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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