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之间有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首先,我们得清晰地明确共同债务的范围究竟包含哪些。
通常来讲,主要有那些为了家庭能够共同生活而背负的债务,像是购买房屋所需要的贷款,这是家庭的重大支出,以及日常的消费贷款,比如日常的购物、餐饮等方面的贷款,这些都属于共同债务的范畴。 2.关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有着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义务。 这就意味着,当债权人出现债务追讨需求时,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都可以向其主张全部债务的清偿。 不管债务是由哪一方在实际生活中产生的,双方都有责任一起去偿还。 3.倘若其中一方承担了全部的清偿责任,那么他/她就有权利向另一方去追偿超出自己所应承担份额的那部分债务。 这是为了保证双方在共同债务的承担上能够公平合理,避免一方承担过多而另一方却无需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 4.在离婚这个特殊的时期,共同债务通常需要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以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那就按照协商的结果来处理; 但如果协商不成,就只能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决,以确保债务的清偿能够得到妥善的安排。 5.假如债权人仅仅起诉了夫妻中的一方要求其清偿债务,那么当这一方承担了清偿责任之后,他/她是可以另外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另一方来分担相应的份额的。 这样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维护,同时也能让夫妻双方在离婚后的债务问题上得到合理的解决。 总之,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而在离婚时,既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来确定具体的分担方式,也可以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是夫妻。小朱在婚姻期间有一笔用于日常购物的消费贷款未还,债权人小胡向小朱追讨债务。小朱称这是共同债务,小李也应承担,但小李拒绝。小朱独自还清债务后,二人进入离婚程序,就该债务分担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此债务属于为家庭共同生活产生的消费贷款,按规定属于共同债务,小朱和小李有共同清偿责任。 2、小朱已独自清偿债务,在离婚协商债务分担时,若协商不成,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小李承担应分担的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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