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仍然构成犯罪的行为。
问题 | 认识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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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或者对与其行为相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形式,从而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研究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两类。 二、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有错误的认识,即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受何种刑罚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法律认识错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假想的犯罪也称法律上的积极错误,即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误认为构成犯罪。这种情况包括行为人把一般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无罪过事件或者合法行为误认为是犯罪等。对于这种认识错误,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来判断行为的性质,而不是根据行为人的错误认识来判断。 (二)假想的不犯罪也称法律上的消极错误,即行为人将自己的犯罪行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包括行为人将犯罪行为误认为是一般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无罪过事件、合法行为等。虽然,“不知法律不赦”这一古老的法谚正受到现实法律关系的冲击,但笔者认为,这种认识错误,不应当成为免责的事由;但是,当这种错误认识是不可避免的除外。 (三)对行为涉嫌的罪名或刑罚的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例如,行为人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依照法律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行为人却误以为构成盗窃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法律的这种错误认识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应当按照他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其危害程度定罪量刑。 三、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有关自已行为的事实情况与客观上发生的事实情况不相符合。从司法实践上来看,事实认识错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客体错误客体错误,即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与实际侵犯的客体不一致,即行为人意图侵犯刑法所保护的一种客体,客观上却侵犯了另一种客体。对客体认识错误的案件,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二)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所指向的具体对象实际上并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对其实施行为的情况。对象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三)打击错误打击错误,又称行为误差,是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具体又有两种情况: 1、同类打击错误。例如,甲枪击乙,因枪法不准,将乙附近的丙击毙。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应按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 2、异类打击错误。例如,行为人本欲射击甲,却因为枪法不准而打坏了乙身边的高档汽车。这种情况属于想像竞合,对行为人应以杀人未遂论处。又如,行为人本来想砸坏乙的汽车,结果却导致乙重伤。因为刑法一般不处罚故意毁坏财物未遂的行为,而行为人对乙的受伤存在过失,可按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 (四)行为实际性质错误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例如,盗窃犯某甲盗窃了一辆摩托车,谎称是朋友委托转让而请求修理摩托车的个体户某乙代为销售,讲明销售后给乙一笔劳务费。乙听信了甲的谎言,想办法把摩托车销售出去了。后来因被失主发现而案发。此案中,乙.的行为的实际性质是代为销售赃物,但由于他不知道摩托车是甲盗窃来的,从而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产生了误解,这就排除了他代为销售赃物的犯罪故意,不能认定为销售赃物罪。 (五)工具错误工具的错误,又称为手段错误或方法错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对其所采取的方法发生了认识错误。例如,误把白糖、碱等无毒物当作砒霜等毒药去毒杀人,误用空枪、坏枪、臭弹去射杀人。在这类情况下,行为人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实际效能的误解而致使犯罪行为未发生犯罪既遂时的犯罪结果,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六)因果关系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有错误认识。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例如,甲欲杀乙,便持棒将乙击昏,以为已致乙死亡而离去,后乙遇救未死。这种情况不影响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却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例如,甲蓄意杀乙,开枪击中乙,乙当时倒地昏迷过去,甲看到乙不再动弹,以为已将乙杀死而潜逃。过了一段时间,乙苏醒过来,慢慢往家里方向爬,爬到公路一拐弯处,一辆卡车高速驶来,司机因疏忽大意,发现爬行的乙时已来不及刹车躲避,汽车从乙身上轧过,致乙死亡。这里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甲虽然相信自己的枪杀行为已致乙死亡,却不能认定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因为乙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是其枪击行为直接造成的,因而应当让甲负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和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例如,甲想伤害乙,持刀向乙大腿扎了一刀,随即逃走,不料扎中乙的动脉血管,又因当时无人到场抢救,乙因流血过多而死亡。这种情况下,虽然甲的行为发生了致乙死亡的危害结果,但甲并无杀害乙的故意,因而不能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只能让甲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例如,行为人意图杀害被害人,将被害人打昏后,误以为被害人已死亡。为逃避罪责,遂将被害人抛“尸”河中,结果淹死了被害人。这种情况下,犯罪人主观上存在着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杀害行为,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也确实是由他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因而其错误认识不应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仍应负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认识错误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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