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财产保全
诉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问题 | 诉前财产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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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诉讼前财产保全应具备的条件1.案件必须是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采取诉前保全,是对财物实行保全,因此案件必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也就是必须是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 3.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紧急”是指紧急到申请人来不及起诉,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是指被申请人可能随时转移被申请保全的财物,而该财物一旦转移,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就难以实现或不能实现。 4.必须是在提起诉讼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诉讼程序尚未开始前,即申请人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此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被申请人侵害其权利的人。 6.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因为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进行的,利害关系人是否起诉、起诉后又能否胜诉尚属未知,而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可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本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担保的条件,依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以上六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诉前保全申请后,都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前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与被申请人解决民事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如果在十五日内不起诉,又不提出撤销保全措施的,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以免被申请人因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经济损失。 二、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诉前财产保全也称诉前保全,诉讼财产保全也称诉讼保全。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虽然都是财产保全制度,但因为诉前保全发生在诉讼程序起动之前,对被申请人的影响更大,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更为严格。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制度存在以下区别: 1.提起的时间不同。诉前保全只能在尚未起诉时,即起诉前提起,诉讼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 2.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保全只能是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诉讼保全除了当事人申请外,法院也可依职权启动。 3.对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只有在法院责令其提供担保时才需提供担保。 4.法院对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限要求不同。诉前保全,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保全,法院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5.解除的条件不同。诉前保全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解除财产保全外,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解除财产保全。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合理性我国法律规定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而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有一定的合理性。 首先,提供担保是防止申请人滥用申请权的必要限制。实践中,诉前保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往往较为有限,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一般难以对案件全貌及孰是孰非作出判断,由于时间紧迫,为保证迅速作出保全裁定,法院在案件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进行的保全,错误在所难免。如果没有担保作为限制,申请人很有可能无视债权成立与否任意申请诉前保全。而一旦保全错误,被申请人要求赔偿损失的索赔权将无从保障,因此,为避免申请错误对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正当利益的损害,故需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以督促其谨慎从事,防止权利滥用。当事人提供等额担保,则法院无需对其申请保全的正确与否负责,因为一旦保全错误,则由申请人承担责任,用其担保财产进行赔偿。 其次,诉前保全担保也是对被申请人与第三人权利的保护。通常在诉前,法院无法确认权利人是否真正享有某项民事权利以及将来是否会提起诉讼。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目的在于,一旦发生保全错误,人民法院即可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来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申请人鉴于保全错误需承担赔偿责任之法律规定,在申请保全时,就能谨慎考虑,思量将来是否能够胜诉,如无法胜诉,保全也就没有必要了,如无法全部胜诉,在保全的金额上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准确估算,无必要“虛高”。 简言之,诉前保全的申请条件被设计成“既要照顾申请人的利益,又要兼顾被申请人的利益”,此乃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两者利益的平行保护。 但实际上,诉前保全的担保,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做到,有时根本就不可能做到。例如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人身侵权的诉讼中,被侵权人往往是受害者,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已经使被侵权人到达了经济崩溃的境界,如果这时候仍然要求其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财产担保的话,当事人根本就无法向法院提供。 四、诉前财产保全案例【案例一】李某因在家里长期受到丈夫张某的家庭暴力,无法与其共同生活,故准备起诉离婚。双 方最近的一次争吵后,张某就开始变卖他们在我县的一辆汽车和一处房产,还有在外省的一处房产,这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来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向我院递 交起诉状之前,已向外省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保全其在外省的一处房产。因二人户籍所在地是我县,且执意向我院提交诉状,并同时向法院递交了诉前财产保 全申请,要求保全张某正在变卖的一辆汽车和一处房产。法院因李某的情况特殊,保全了其共同财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财产保全是由两个法院做出的,存在着 案件移送的问题,且在执行过程中,造成了许多的执行困难。 【案例二】侯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2年2月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请求法院扣押被申请人金某所有的小轿车一辆,但因家里经济状况不好,提供不了与该小轿车价值相当的担保,被法院驳回申请。后办案人了解到不立即扣押 被申请人的小轿车极有可能给申请人带来损失,且申请人的确提供不了等额的价值担保,办案人员及庭长找到法院主管领导商量,决定向北京朝阳法院学习,要求申 请人先提供保全财产数额的10%作为担保,该案得到很好的解决。 诉前财产保全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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