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共同债权如何认定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之际,共同债权之界定往往需斟酌诸多要素,具体包括:
该项债权所始起的时间节点是否位于婚姻关系尚存之时段; 该项债权的动用途径是不是已用于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抑或源于夫妻双方法律地位同等之人的共同意愿表达。 最典型的例子便是夫妻合意对其他人所发放贷款而累积的债权。 倘若夫或妻一方对外宣称拥有债权,然而另一方对此事毫不知情,同时此项债权也并未涉及家庭共同生活等事宜,这时候便不能将其视为共同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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