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债务能否执行共同财产保全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果债权系由婚姻关系中的单方以自身名义缔结且数额大于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在此种情形之下,该项债务原则上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责任之债,因此无法直接对夫妻共有财产实施保全措施。
然而,债权人如能给出充分证据表明此债务实际协助了夫妻二人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管理,或基于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则可另行考虑申请将该笔债务纳入夫妻共同责任之债范畴并申请采取相应的保全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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