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欠债怎么认定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判断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众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下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我们必须准确地确定出欠款行为发生的具体日期,以及债务产生的真实缘由及应用领域。 若在此期间内,债务是由于家长共同生活、共同生产或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夫妇间相互认同的决定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往往被视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应当由二人共同承担。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此项债务并非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是由另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并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亦或是基于夫妇间的共同意愿,那么这笔债务将被视为个人债务,仅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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