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的欠款如何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时所谓的欠款处理问题,其详细的方案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及其产生的具体情形来加以制定。
假设这笔款项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法律上要求夫妻双方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比如,在夫妻双方都签字确认或其中一方事后对此笔债务进行追认的情况下,又或者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借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这类财产都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这笔债务并非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产生,而是由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并超越了此范畴,那么他/她需对此承担个人责任。 但是,除非债权人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实际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被用于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亦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统一的意志表达所导致的,否则这部分债务将不能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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