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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一方擅自资助无抚养义务的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分类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若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擅自资助与自身并无抚养教育责任的旁人承担的债务,则此类债务需要由相应的个体自行承担还付责任。
然而,在夫妻关系中,那些为了维持家庭的共同生活,或是为了履行其对家庭成员的抚养和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皆应被确认为是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在离婚时分阶段进行协商处理,运用夫妻现有财产予以清偿。
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即如果配偶中的某一方未得到另一方的许可,便私自为与自己并无抚养关系的亲近之人提供资金支持所形成的债务,均应由该方利用其个人资产进行偿付,因此这类债务应被视作借贷方的个人负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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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6:4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