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是否仍需偿还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妻一方在缔结婚姻之前向另一方借取款项,那么在离婚之时,另一方是否有权依据债务请求权提起诉讼以追回欠款,需依循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予以判定。
若诉讼时效截至后,婚姻关系中的债权人虽然仍可运用司法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益,然而若是对方提出时效抗辩,则债权人将难以胜诉; 反之,倘若债权人在与债务人解除婚姻关系之际,依法对其主张权益之行为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则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索要欠款,并且债务人必须承担还款义务,尽管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 但如借款人在婚前向配偶借款主要是用作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并有相关证据证明,债权人即无需向债务人偿还此项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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