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债务纠纷的诉讼请求有哪些,法律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离婚债务纠纷方面的诉讼案件中,律师们可以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首先是对夫妻共有债务的确立提起诉求,其次是针对夫妻共有债务个人财产的偿还比例进行抗辩主张。 这些请求和抗辩均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规条款。 依据这部法律典章的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于办理离婚手续之时,夫妻双方理应对其共同承担的债务进行共同偿还。 若在此过程中出现共有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各自归属于个别主体的情况,则应由双方就如何清偿进行约定协商; 若是无法达成协议,则需要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处理。 该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经签名同意或者是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任何一方个人名义对家庭日常活动所负的债务,皆视为夫妻共有债务。 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某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便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此类债务确实被用来支持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彼此的共同意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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