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处置共同债权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各方都享有分配、转让以及处置债权的权利,同时对于夫妻共有的债权来说,夫妇二人均有权利要求另一方承担所有的债务。
2.若是出现夫妻共享债权消灭的特殊情形,则其中一方亦无权力对此债务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理。 这种情况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其一,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债权人和债务人都需要向左右两侧的配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另外一种是,债务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责任拒绝履行给夫妇两人中的某一方; 还有就是在特殊情况下,第三方可能会代替债务人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相应的债务; 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或是双方可以获得对债权人的债务的豁免,无需继续承担他们的义务; 当夫妻关系破裂时,债权人只能向其中一方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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