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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居离婚后,单方新增的债务是否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分类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判定离婚情形下,一方在分居期间所承担的债务是否构成共同债务,应当依据欠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分析。
若是因其中一方无法承受另一方施加的虐待或者歧视,导致他们不得不选择分开居住生活,在此分居期间,为了维持生计或者履行法律规定的赡养和抚养义务,又或者为了治疗疾病等方面的需要而产生的债务,那么这些债务便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二人必须携手共同承担债务,若彼此之间仍难以达成共识,则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裁决。
因为,夫妻关系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助的义务。
但是,如果在分居之后,对方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了相关债务,且其从生产经营中所获得的利益并未拿出用以贴补家用或者赞助家庭共同支出的话,那么这样的经营与生产活动就属于个人行为,与他/她的家庭生活并无直接关联。
因此,该人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也应该被视为个人债务,应该由他/她独自负担偿还。
在婚姻破裂的时候,另一方向债权人负责债务清偿的义务并不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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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9: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