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怎么认定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妻共债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以此保障共同生活的需求,或是以共同生活追求而进行经济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
通常情况下,要确定某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债,必须满足两大前提条件: (1)该债务应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发生; (2)借贷行为之初衷应在于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所需。 具体来说,假如配偶一方于婚前承担的债务,若其借款目的同时也是服务于共同生产、生活需求的话,则仍可视作夫妻共债予以认可和承担。 然而,即便夫妻双方婚姻破裂选择离婚,他们依然有义务共同偿还这部分夫妻共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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