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的优先受偿权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债务的优先受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的财产无法足额清偿所有债务时,特定债权人依法拥有的、能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的权利。
下面为你展开介绍: 1.法定优先权: 这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权利。 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例,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完成工程建设。 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意味着,在进行工程价款分配时,承包人的债权会优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满足,保障其合法权益。 2.担保物权: 债权人会通过与债务人或第三人设定担保物权的方式,确保自己债权的优先受偿。 常见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当购房者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银行有权就该抵押房屋优先受偿,通过拍卖、变卖房屋等方式实现债权。 3.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 在破产清算时,特定债权有明确的优先受偿顺序。 首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会优先得到清偿,因为这些费用和债务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产生的。 其次,职工的工资、社保等债权也排在较靠前的清偿顺序,这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作为承包人完成了小胡发包的建设工程,但小胡未付工程款。同时,小胡还欠小李普通债务。小胡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争议点在于小朱能否优先于小李受偿。此外,小静购房向银行贷款,以房抵押,后无法还贷,银行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就房屋处置价款受偿存在争议。小胡公司破产,涉及破产费用、职工工资与普通债务清偿顺序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基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法定优先权,能优先于小李受偿,保障其建设投入权益。 2、银行因小静房屋抵押享有担保物权,在小静无法还贷时,有权就抵押房屋优先受偿,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实现债权。 3、小胡公司破产时,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等债权也排在较前顺序,之后才是普通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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