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怎样才能有优先偿还权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要使借款具有优先偿还权,可参考以下几种常见且有效的方式:
一、设立抵押 这是一种常见的保障借款优先偿还的方式。 具体来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自身财产的占有,将特定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例如房产、车辆等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都可作为抵押物。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为确保抵押的法律效力,必须办理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 当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依法对该抵押财产进行处置,并从处置所得中优先受偿。 二、设立质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会将其拥有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至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到期后,若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对质押物进行处置,从而实现优先受偿。 这种方式通过转移占有,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 三、留置 留置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合同关系之中。 在相关合同履行过程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 之后,债权人可以通过将该财产折价,或者对其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像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特定法律关系中,经常会涉及到留置的情况。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小朱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将存单质押给小李,却又想在债务到期前取回存单;之后在运输合同中,小朱拖欠小静运费,小静留置了小朱的货物。争议点在于抵押未登记、质押物取回及留置处置的合法性。 案情分析: 1、小朱以房产抵押但未办理登记手续,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抵押不具有法律效力,小李不能对该房产优先受偿。 2、质押物在债务到期前,小朱想取回存单,这是不合法的。在债务未清偿前,质押物应在债权人小李占有之下,以保障其权益。 3、小静在运输合同中依法留置小朱货物,在小朱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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