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可以免除一个保证人责任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债权人具备免除一个保证人责任的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债权人既可以放弃自身所拥有的债权,也能够放弃债权所附带的担保。 这意味着债权人在债务关系中拥有一定的自主性,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对债权及担保进行处置。 2.倘若债权人决定免除一个保证人的责任,那么在被免除的那部分范围内,该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不过,其他的保证人依然需要按照事先约定的内容来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在一个债务担保的案件中,有多个保证人共同为债务提供担保,当债权人免除其中一个保证人的责任时,被免除的这部分风险就不再由该保证人承担,而由其他仍需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来分担。 3.债权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这种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来进行。 并且,该书面文件需要送达给保证人。 这里的书面形式涵盖了多种形式,像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只要是能够将所载内容以有形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形式都可以。 以合同书为例,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通过签订专门的协议来明确免除保证责任的事宜,合同书作为一种书面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4.然而,债权人在免除保证人责任时,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因为免除行为而使得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失,那么其他债权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是为了保障各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权人通过免除部分保证人责任的方式来谋取私利,从而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小丽、小静作为保证人。之后小朱作为债权人,想要免除小胡的保证责任,但没有书面通知小胡。小朱的这一行为引发争议,小李认为小朱的免除行为不符合规定,小朱则认为口头告知即可。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债权人有免除保证人责任的权利,但必须以书面形式且送达保证人,小朱仅口头免除小胡责任不符合规定。 2、若小朱的行为被判定无效,小胡仍需承担保证责任,若小朱坚持免除且书面通知小胡,小丽和小静则需按约定承担更多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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