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超过几年不追究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一般保证情形下,若债权方并未在保证期间内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则此种担保关系中的保证人将无需再对其提供保证责任。
然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来说,若是债权人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那么保证人同样也不需再负担该职责。 当然,保证期间的设置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共识或存在明显疏漏,则应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作为默认的保证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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