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到期债权能否保全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担保期限届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对到期债权进行保全,然而此种方式仅限于对已到期且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进行保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债务人享有到期收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基于破产债权人的申请,启动财产保全程序以限制其资金的支配和流动,并指示相关机构协助执行。 如在此过程中,发现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无法评估保全请求的额度,并且对于其他存在到期债权的人员,人民法院则可以依法依据债权人的请求,裁决该第三方不得向本案债务人支付款项。 若该第三方要求行使偿付权,则由人民法院负责监管财物或价款的移转。 为确保财产保全方式的合规性,需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首先,需要考虑到情况的紧迫程度,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其次,只有与该事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能够依法向财产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没有权利自发启动财产保全程序; 再次,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才能获得批准,否则法院将拒绝受理申请。 最后,在提出申请之前,必须要求案件符合给付内容的标准,即系以给付为主要标的的诉讼。 另外,必须证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以及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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