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责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是几种担保人无需负有责任的特殊情况:
首先,当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明确约定禁止将债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或者担保人仅需负担对特定债权人的保证责任之时,如若债权人单方面转让债权,那么担保人便不再对此承担任何关于这部分债权变动的担保责任。 其次,如果债权人允许债务人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部分债务,在此种情况下,确保人只需要就那部分债务人擅自转让且未得到其同意的债务部分,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再者,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变更原本的合同条款并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增加债务的行为,倘若并没有取得保证人书面上的同意和确认,对此增加部分的债务,担保人无需承付相应的担保责任。 此外,在保证人陷入错误信息或遭遇特大压力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场合也是如此,不在担保之列。 最后,若超出了担保期限(即保证期间),担保人也无需为此类情况负责。 除此之外,假如债权人知晓或者理应知晓债务人已经破产,却未进行债权申报亦未向担保人进行相关告知,导致担保人无法事先行使追偿权利的情况出现时,担保人可以此为由,将自身在破产程序中可能蒙受侵害的债权总额作为担保责任的豁免金额。 另外,当适用一般保证情形或者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曾对债务人采取司法行动或者申请仲裁时,待保证期间结束后,担保人可毫无疑问地免去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而在连带保证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未曾向担保人提出过履行保证义务的要求,那么等到保证期间过去之后,担保人自然可以免除这部分所需承担的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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