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作为保证人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律法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这一角色。
作为企业内部的附属机构与职能部门,它们仅能在企业法人的明确指导和安排之下展开各自的经营活动,不得私自以自身名义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然而,对于这类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对外担保行为中所产生的问题,法律亦设立了严格的条件要求: 首先,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选择为他人提供担保,那么必须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正式决议,并对该次决议中明确赋予该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权限进行明确陈述。 其次,作为法人所作出的书面授权应尽可能详细、规范且清晰无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