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与质权有何区别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质权的设立需要依据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法协议达成的共识;
相对而言,留置权则需依照严格的法律规定来产生。 其次,质权只有在设立之时才会发生物的转移占有,也即是说,质押的对象和债权在正式设定之前并无任何形式的关联; 然而,留置权的债权在正式确定之前已然与作为担保的物存在着法律层面的紧密联系。 再者,构成质权的标的不仅局限于实物资产,还包括了一系列其他类型的财产权益; 然而,留置权的效力只能及于有限的范围,其所涉及的只能是纯粹的实物资产。 接下来,质权在债权已经到期且未能获得清偿的情况下,将自然地得以行使权力; 而对于留置权来说,即使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如果尚未满足法定的处理程序,那么留置权无法得到真正的实施。 最后,当债务人为质权人另行提供担保时,质权依然能保持原来的状态并持续有效; 反之,若债务人采取其他措施向债权人提供新的担保,那么留置权将会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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