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中担保责任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借款合同中,担保责任大致可分为两类:
第一种为“一般保证责任”,在此情况下,只要主合同纠纷尚未经过审判或仲裁程序以及针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清偿债务之前,担保人为确保债权人权益最大化,有权拒绝承担此类保证责任; 其次为“连带责任担保责任”,当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能如期偿还到期债务或是出现当事人约定的特殊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向保证人申请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明确借款合同中的担保责任,关键在于根据主债务合同中的具体规定,判断担保形式究竟是采用一般保证,还是采用连带保证方式。 若合同双方未能对此进行明确约定,则将被视为适用连带保证方式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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