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替人担保但借款人无力偿还,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受托人为他人提供抵押物而借款人因种种原因无力清偿债务时,则抵押物的受托方便需承担起保障债权安全的职责,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待偿还相关欠款后,受托方有权要求借款人予以补偿。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受托人的角色为普通担保人,那么其须先确保债权人已对债务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递交仲裁申请; 在法院尝试通过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资产来弥补债务仍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普通担保人此时才需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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