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对合同定金有怎样的规定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定金具有债权担保的基本特性。
基于此,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正式成立,这也反映了定金合同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根据相关规定,定金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并且须明确约定交付定金的具体日期。 值得强调的是,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开始生效,这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条款之一。 当债务人顺利完成债务责任后,其所付款项应充抵总价或被债权人收回。 若付款方未能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则无权请求对方归还已经支付的定金; 相反,若收款方未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以双倍金额支付给付款方作为对其违约行为的补偿。 此外,定金的具体数额需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商定。 然而,请注意定金数额不可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出部分将会失去其作为定金款项的作用。 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如果高于或低于约定的定金数额的话,将被视作对预定定金数额的变更。 以上便是关于定金的详细说明与阐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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