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按份共有房产抵押贷款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即以借款人自身名义所拥有的房产为抵押,向银行申请全额人民币借款之业务。在办理此项业务时,申请人需具备优良的个人信誉、所处职位相对稳定,且经济收入状况良好;
同时,还须持有完整有效的购房合同以及获取贷款机构批准的资产作为抵押担保。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