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函缺少借款人信息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规层面上,若主合同并不存在或其有效性受到质疑,那么便无法签发担保函。
担保函作为一项保障主合同中所定义的债权债务责任的措施,其前提条件必然是存在着合法且有效力的主合同。 如果缺失了这一关键要素,那么出具担保函就是非法或者无效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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