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抵押权就是债务人出于资金的需要而向债权人筹集资金时,向出资人提供的质押保障。在于资金无法偿还时,用用抵押物(担保物)履行偿债义务。所以一般抵押物和借款资金价值只能高于或者等于。抵押物价值不能低于债权人的出资金额。
抵押权具有几项特殊性: 1、提供抵押物的不能是债权人,债务人或担保人都可以提出抵押物担保。 2、抵押权从属于担保物权。但同时,抵押权属于约定担保物,而不属于法定担保物。 3、抵押权具有的法律权利为优先受偿权和变价权 4、抵押物只需要登记,不必转移抵押物。 什么是抵押权的优先受偿? 所谓“优先受偿”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债务人用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上设定了数个抵押权,一般应按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合同如果必须经登记才生效,那么应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经签订便生效,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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