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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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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尸体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根据最高检察院《规则》和公安部《规定》,辨认是指在侦查中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辨认对于核实案件有关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辨认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证人在常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三、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四、辨认的注意事项

一是制作辨认笔录必须以真实性、客观性为前提。执法民警必须端正执法态度,提高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调查取证。制作的辨认笔录是否客观、真实,将直接影响嫌疑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的处理工作,对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执法民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调查取证,不能由于不正确的政绩观造成违法办案的情况发生,不仅没有对嫌疑人打击到位,还对公安机关和民警自身造成不良的影响。

二是制作辨认笔录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辨认笔录必须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制作;要有见证人在场;被辨认人不得少于7人,被辨认人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被辨认的物品(或照片)不得少于5件(张)。特别要强调的是,照片必须保持清晰,具有可辨认性,不得有明显暗示,例如有黑框、不同的底色、背景色过深或者过浅、既有彩色又有黑白照片、所用照片中人物有明显标记特征等。

三是对制作的辨认笔录要先进行自查。在上面提到的一些问题当中,有不少是由于办案民警利用计算机制作笔录时,没有认真审核造成的。计算机软件制作笔录,虽然提高了办公效率,但是对民警责任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录经过简单修改后即打印出来进行签字捺印,前后不一、张冠李戴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办案人必须对打印的笔录进行认真审核,甚至需要其他民警进行二次审核,按正确顺序排列后再签字捺印,以此确保辨认笔录的有效性。

四是要进一步提高准确搜集、固定证据的能力。对不同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不能用同一侦查思路应对千差万别的案件;对不同案件的辨认目的、辨认过程不能千篇一律。办案单位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制作辨认笔录的必要性,避免画蛇添足,否则既浪费了办案时间和执法警力,又影响了案件的后期处理,顾此失彼,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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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