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的土地可否进行第二次抵押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抵押的土地可以进行第二次抵押。要想办理二次抵押,首先需要有贷款银行指定的评估机构对土地价值进行重新评估,评估价值高于原抵押价值的那一部分可以用作二次抵押,第二次抵押需要再行办理他项权证。
抵押人要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时,须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即抵押权人的同意。在同一房地产上另设抵押的,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因为另设抵押可能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事关抵押权人的切身利益。 2、抵押人抵押的房地产价值超过原债权。如果房地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原债务,抵押人不得再设立抵押,如果房地产价值大于原债务,则抵押人有另设抵押的权利。 3、抵押人以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向其他债权人另设抵押的,应当告知其他债权人已设抵押的事实,并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 房屋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住房抵贷款数额即为贷款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实际上就是贷款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的费用。 5.抵押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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