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中的免责事由具体有哪些 |
分类 | 医疗纠纷-美容及医疗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紧要关头为了挽救濒临死亡病人的性命而采用的急性医学护理手段所引发的非预期性后遗症。
2.在医疗实践过程中,因为病人病况出现异常变化或患者个体体质的独特性质而导致的医疗事故。 3.在目前已知的医学科学技术水平之下,未曾预见到或未能预见的并不能进行预防的各种后遗症。 4.由于无过错的输血过程导致的继发感染而产生的并发症。 5.由于病人方面的原因,如延迟接受诊断和治疗等因素,引发的不良后果。 6.由不可抗拒的外力作用导致的不良后果。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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