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中能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
分类 | 医疗纠纷-美容及医疗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为主诉人)不必承担提供证据的义务和责任,反而由对方当事人(一般为被上诉人)承担对某一事实存续或缺失的举证调配责任;
倘若该方面当事人无法对此进行有效的举证和证明,则依法认定原告的相关事实主张确属成立。 这种方法适用于由医疗行为产生的医疗纠纷案件,但是对于因医疗行为之外的原因引发的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民事纠纷并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公正解释第四条第(八)款内容,规定了“因为医疗行为导致的侵权诉讼,应当由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伤结果相互间是否存在潜在的联系以及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承担举证的责任。 ”自这一解释出台以来,许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实践过程中普遍持这样的观点: 凡是患者向医院求诊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患者都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证明责任,即所有的举证责任和义务全部由医疗机构承担。 然而,这样的理解却是极其片面且具有误导性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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