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什么证件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鉴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通常需要提交以下证件作为必备文件:
1.患者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病历资料,其中涵盖了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各类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别检查同意书、手术赞同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学资料以及护理记录等相关信息。 3.对于与医疗事故具有关联性的其他材料,例如相关的检查报告、医患双方的陈述材料等也应一并提交。 若患者已经离世,则还需提供患者的死亡证明。 此外,若由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其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地区以及鉴定机构的规定存在差异,因此具体所需提交的材料可能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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