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有哪些不同之处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鉴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从启动程序这方面来看,在涉及到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问题上,责任义务主要落在属地区域内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身上。
这类鉴定的启动程序通常会由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执行,或者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发起并最终确认。 然而,与之相比,司法鉴定则更为独立且具有独特性,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或自行鉴定范畴之内。 其启动程序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随后由持有审判权的法官执导开展。 其次,在鉴定人员构成这个层面上来讲,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主要由各省、直辖市的医学会负责组建省级医学专家库,同时地市级别的医学会也会积极推动属地市级医学专家库的设立。 这些严格筛选出来的鉴定人员都具备丰富的医学知识和经验,致力于提供最权威的医学解答。 而对于司法鉴定,其人员构成为司法机构现任法医主导的鉴定流程,同时依据实际情况邀请临床医学领域的专家共同参与。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